最新或2022(歷屆)公務員常見公文的寫作方法淺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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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決定

  (一)決定的概念

  決定是具有規(guī)定性與領導指導性的公文

  (二)決定的結構

  1.標題。寫明發(fā)布機關的名稱、事由及支種。

  2.正文。一般由制發(fā)文件的依據(jù)、決定事項與執(zhí)行要求三大部分組成。在文件的結尾要提出要求,發(fā)出號召或說明有關事項。

  3.發(fā)文機關名稱及成文日期。

  (三)各種決定的撰寫要點

  1.對重要事項(事件)做出安排的決定。通常用于表彰、懲處事項的處理,如機構設置、人事安排、對某一突發(fā)事件的處理等。撰寫這種決定要求主題集中、重點突出、根據(jù)充分、事實準確。對事實的分析和結論應觀點鮮明、分寸適當。語言要求概括、簡要。

  2.對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的決定,通常用于領導機關對于重大的政治、行政、經(jīng)濟活動做出安排。撰寫要點,先講清形勢,說明部署的必要性、迫切性,再闡述展開行動的方針政策、原則與措施。文件結構要層次分明。語言要嚴謹、莊重、明確,語氣肯定。

  3.規(guī)定重要工作原則、辦法的決定,用于對重要工作做出規(guī)定性的安排。撰寫一般按條項形式安排內容,要求分類準確、嚴密、排列有序,對適用對象、有效范圍、工作辦法、時限、獎懲做出具體的規(guī)定。語言要求概括準確、莊重有力。

  二、指示

  (一)指示的概念

  指示是上級機關制發(fā)的領導指導性公文。

  (二)指示的結構

  1.標題。一般要寫明制發(fā)機關名稱、內容與文種。

  2.主送機關。

  3.正文。需寫明制發(fā)的根據(jù)、目的、指示事項與執(zhí)行的具體要求。

  4.制發(fā)機關名稱與成文日期。

  (三)撰寫要求

  1.必須具有明確的政策依據(jù)和法律依據(jù)。

  2.應從實際出發(fā),具有明確的針對性。

  3.指示的內容應明確具體,即工作目標明確,政策界限清楚,措施與方法具體。文字表述條理清晰,簡明易懂。

  三、通知

  (一)通知的概念

  通知是機關的常用公文,具有多種功能。

  通知應用廣泛,不受內容制約。既可用于布置工作、傳達重要指示,也可用于知照一般事項。通知具有執(zhí)行性,多用于下行文。

  (二)通知的結構

  1.標題。寫明發(fā)文機關名稱、事由、文種。如內容簡單,不以正式公文格式印發(fā),可只寫“通知”、“會議通知”、“任免通知”等。

  2.主送機關。

  3.正文。寫明制發(fā)通知的根據(jù)、目的、通知事項,常以“特此通知”結尾,必要時,在結尾可再次明確主題或作必要的說明。

  4.制發(fā)機關與成文日期。

  (三)撰寫要求

  1.主題集中。

  2.重點突出,措施具體。

  3.講求時效。

  四、通報

  (一)通報的概念

  通報屬普發(fā)性下行文,可分為表揚性通報、批評性通報、情況通報。通報有較強的時效性,主要用于反映新情況、新問題、新經(jīng)驗、新苗頭、新趨向,強調及時快捷。

  (二)通報的結構

  1.標題。寫明發(fā)文機關,表彰或批評的對象與事實性質(情況)及文種。

  2.主送機關。

  3.正文。要寫明有關表彰(批評)對象的基本情況,需要表彰(或批評)的事實或需引起重視的重要情況,組織結論給予表彰(或處理)的決定,提出希望與要求。如為情況通報,還要寫明對策。

  4.成文日期。

  (三)撰寫的要求

  1.通報的內容必須具有典型性,即應選新穎的具有代表性約典型事例,選擇與推動當前中心工作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或重大情況,使廣大干部從中受到教育與啟示或引起廣泛的重視,進而對工作起到引導與促進的作用。

  2.通報的材料必須經(jīng)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和反復認真的核實,不得有半點虛假和錯漏。

  3.撰寫通報,應使用說明與敘述的表達方式,通過平實而具體的敘事與人情人理的分析,使讀者心悅誠服,從而使通報達到倡導和鑒戒的作用。

  五、批復

  (一)批復的概念

  批復是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下行文。

  (二)批復的結構

  1.標題。寫明發(fā)文機關名稱、事由、文種,必要時在標題中標明“同意”或“批準”的態(tài)度。

  2.主送機關,一般為請示單位。

  3.要寫明所針對的請示日期與內容(標題),如:“你局×月×日關于××××問題的請示收悉,答復如下”,然后寫批復內容,以“批復”或“特此批復”結尾。

  4.制發(fā)機關與成文日期。

  (三)撰寫要求

  1.在批復前必須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工作。首先,應認真研究來文的內容及其背景,審核其真實準確性與必要性。其次,應查閱有關的規(guī)定與指示,以便使批復的意見符合有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(guī)。第三,如屬業(yè)經(jīng)處理過的問題,則應查閱前案處理的材料,以便對問題的處理具有連續(xù)性。第四,如請示的內容涉及有關機關(部門)的職權范圍,在批復時應與有關機關(部門)對有關問題進行協(xié)商并取得一致意見,避免相互矛盾與抵觸。

  2.批復的意見應明確、具體、可行。首先,要做到根據(jù)充分.觀點明確,所提意見與方案符合實際,具有可行性。其次,文字表達應準確、簡要、語氣肯定,忌用模棱兩可易生歧解的詞語。

  3.批復的中心內容必須是圍繞請示事項予以有針對性的答復,不應主題分散,離開請示事項發(fā)表空泛的意見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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